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六个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申请再审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这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点是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般情形下,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期限,但不能超过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如果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有为期一个月的决定期限。


这些规定,本来是更好地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的,也是强调院长责任担当的。事实上,也正是有了这个制度保障,使不少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法治呵护,也出现了一批敢于责任担当、勇于替民说话的优秀院长。但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制度的异化,即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院长发现”,否定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我所见到的案件中就有一起:在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甚至法院的执行程序都依法完成的情况下,在事隔近两年之后,通过“院长发现”的手段,再审并否决了一份涉案千万元的民事法律文书,致使案件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这就异化了“院长发现”的制度保障。这种情况虽然十分罕见,不具代表性,却依然需要警惕。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看看当事人的哪些申请符合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现在,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问题,你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