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全部土地或是部分土地,同时也意味着主要的收入也将有所减少。但是,城市要发展,必然是需要征收土地的,这也是日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不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可以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但也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活,尤其是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农民。
也就是说,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需要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等,如果涉及到农村村民的住宅,那么还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房屋的补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房屋的补偿费是分开补偿的,不能混在一起补偿,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可能会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将这两项合成一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可如果相关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和房屋的补偿费混为一体,擅自减少补偿,那必然会给被征地农民造成损失,所以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另外,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六大补偿每项补偿都是一个个体,安置补助费就是安置补助费,不能用到其他相关费用中去。但近日,有一位江苏盐城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其的土地被征收以后,相关部门将所有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直接纳入到了社会保障中,而且还明确告知,被征地农民只能等到退休以后才能分月拿....那么将所有的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纳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中是否合理呢?
从原则上来说应该是不合理的。
我们前面已经讲到,各项补偿费都是一个个体,每项补偿都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不能拆了东墙补西墙,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而关于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具体以各地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确定,比如株洲市,《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就规定了三种(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市、县市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代收。(二)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的社会保障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费中提取后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另外,《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针对社会保障费这一项补偿费用的来源也有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其次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是需要单独进行列支的,安置补助费不再支付社会保障费了,而且从地方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我们也看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来提取,即使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也不应该超过10%,一旦超过,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遇到相关部门将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或是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中时,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没有核实处理,建议被征地农民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总之,最后想要说的是,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无论是补偿安置补助费还是土地补偿费等均应当落实到位,即分别给予被征地农民,不能以各种理由,变相缩减补偿,否则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