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

对于想要办理动产抵押或

已经办理动产抵押的

企业、个人有何影响?

小编为您一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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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已经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还需要重新登记吗?

答: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不需要重新登记,继续有效。


2、我需要对历史登记的内容进行变更、注销或公示怎么办?

答: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如需变更、注销的,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后,自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3、现在动产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可通过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自主办理,具体详情请咨询人民银行。


4、改革过渡期内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如何公示?

答: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提供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服务。

2018年12月28日以后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由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公示。

2018年12月28日之前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由各地根据情况,按照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继续向社会公示。

过渡期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承担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职责。


5、新增登记后如何查询?

答:查询2021年1月1日后的新增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及历史登记的变更、注销信息,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统一登记系统是唯一查询渠道。


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还继续有效吗?

答:《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为适应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主要对《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时需递交的文件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由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施行,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修订。

今年10月,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涉及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宣布正式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