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定于 2023年9月10日至11月25日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市社保中心组织实施市本级各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市本级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
二、申报方式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更好的服务参保单位,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采取线下方式开展申报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操作流程
1.线上申报:市本级参保单位请先登录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static1.haohuo.net/uploads/images/1943990/1943990_spanspan >
2.线下申报: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市本级参保单位,请携带U盘至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拷贝数据,并于11月25日前完成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3.申报材料:本次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不论采取线上还是线下方式,参保单位均需向市社保中心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的《2023年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经单位盖章确认的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二)缴费基数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 2023年度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 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2.参保单位应据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无需考虑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社保信息系统将自动进行差额补收(退)。对于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缴;对于工资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对于工资基数在60%—300%之间的,按申报的实际工资计缴。
(三)结算年度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由原来的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改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次申报数据将从2023年1月份执行,申报时系统将自动从1月份进行差额补收(退),所有差额补收(退)金额将参与单位下个月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涉及到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高度重视,认真规范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合法,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单位需填报《2023年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而导致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2.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3.参保单位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次月社保费用前,请认真核对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如有异议请及时到市社保中心窗口复核,确认无误后再申报缴费。
(二)提高认识,保障权益。参保单位应切实提高参保缴费意识,认真做好此次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市社保中心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直接下达《实地稽核通知书》,并同步进行实地稽核,限期责令整改,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
2.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有违规申报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联系电话:0550-3021226、3049660
附: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9月7日
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18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广泛发布公告、精准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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